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3.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其中焦化工序不超过155千克标煤、烧结工序不超过56千克标煤、高炉工序不超过446千克标煤、转炉工序实现负能炼钢、普钢电炉工序不超过92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不超过171千克标煤。
3.钢铁企业须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团竖炉8平方米以上,烧结机有效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常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
2.钢铁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其中高炉应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高炉、转炉应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烧结机应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
3.钢铁企业须按照适时修订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五)生产规模
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收,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管理办法
(一)钢铁企业符合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受理钢铁企业符合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符合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钢铁企业符合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生产经营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对已完成实质性联合重组和淘汰落后完成较好的企业,优先纳入规范管理。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积极进行整改,整改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行业。
(四)公告符合生产经营规范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相关政策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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